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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2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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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修订明确了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日期,即在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到期或资产转移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在结算日(即负债消除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IASB在该修订中还制定了一项会计政策,允许主体当且仅当已启动付款指令并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对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一是没有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的实际能力;二是没有获取因付款指令而用于结算的现金的实际能力;三是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主体若选择采用该会计政策,则应将其适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2)金融资产的分类
该修订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基本借贷安排。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主体需要分别考虑利息的不同要素。利息的评估应聚焦于主体获得了什么补偿,而非获得了多少补偿。但主体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表明,主体获得了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补偿。合同现金流量在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时,不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二是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果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化(不管现金流量变化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主体可能还需要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化不直接相关,那么当且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合同现金流量与不包含或有特征、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着差异时,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是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当主体接收现金流量的最终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主体需要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现金流量与待分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如何受到其他合同安排(如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或权益工具)的影响。
四是合同挂钩工具。合同挂钩工具通过瀑布支付结构来安排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次序,产生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的分配不成比例。有些交易可能包含多种债务工具,看似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际上是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现金流量以偿付债权人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债权人持有优先级债务工具,结构化主体的担保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在优先级债务工具无法偿付时,该担保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工具。在这种情形下,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应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非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合同挂钩工具交易中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不在IFRS 9分类要求范围内的金融工具,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相关信息披露
IASB增加了披露要求,以提高投资者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和具有或有特征(如与ESG挂钩的目标)的金融工具投资的透明度。
影响
上述修订中,“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机构最为相关,“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和新增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与所有企业都相关。
3、《年度改进(第11卷)》
主要内容
(1)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小范围修订
为了解决IFRS 1第B6段的措辞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套期会计要求不一致而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混淆的问题,IASB将IFRS 1第B6段中的“conditions”一词修订为“qualifying criteria”,以与IFRS 9的规定保持一致。
同时,IASB在IFRS 1第B5段和第B6段中增加了两项索引,分别对应IFRS 9第6.4.1(1)段和第6.4.1(1)至(3)段的内容,以澄清IFRS 1第B5段和第B6段完整体现且不超越IFRS 9的套期会计要求。
(2)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和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1)对IFRS 7的小范围修订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IFRS 7进行了修订,删除了IFRS 7第27段、第27A段和第27B段的规定,但是未删除第B38段中引用第27A段的内容。
为解决IFRS 7第B38段引用已删除段落表述的问题,IASB将第B38段中对第27A段的引用予以删除,并替代为对IFRS 13第72段和第73段的引用。同时,将“inputs that were not based on observable market data”的表述替换为“unobservable inputs”,以使IFRS 7第B38段的措辞与IFRS 13第72段的措辞和概念保持一致。
2)对IFRS 7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实施指南第IG20B段提及了其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而其他段落(如第IG20C段)均没有提及其示例未就IFRS 7的某项规定进行说明。为了明确该实施指南没有必要就IFRS 7中的所有规定进行说明,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段,在引言部分增加一项声明就此事项予以澄清,并对实施指南第IG20B段进行修订,简化了“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的表述。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IFRS 13对IFRS 7第28段进行了修订,以使该段的措辞与IFRS 13保持一致,但是未对实施指南第IG14段进行相应地修订。为了消除IFRS 7第28段和实施指南第IG14段之间的不一致,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4段,以使其措辞与IFRS 7第28段保持一致,同时提高该段示例中文字表述的一致性。
(3)对IFRS 9的小范围修订
一些利益相关方建议IASB明确,当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承租人是否应当根据IFRS 9第3.3.3段的规定确认相应的利得或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IFRS 9第2.1(2)②段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在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不仅应当适用第3.3.1段的规定,还应当适用第3.3.3段的规定。
一些利益相关方提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第105段的规定与IFRS 9第5.1.3段的规定不一致。根据IFRS 15第105段规定,企业应当将无条件获得对价的权利单独列示为一项应收账款,但是根据IFRS 9第5.1.3段规定确认的应收账款,其初始计量金额可能与确认为收入的交易价格金额不同。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IFRS 9第5.1.3段进行了修订,将“交易价格(根据IFRS 15的定义)”的表述替换为“适用IFRS 15确定的金额”,并在附录1中删除“交易价格”一词。
(4)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的小范围修订
IFRS 10第B73段规定,代表投资方行动的一方被视为实质代理人,且确定其他方是否作为实质代理人行事需要判断,而IFRS 10第B74段规定,当投资方或者主导投资方活动的其他方有能力主导某一方代表投资方行动时,该被主导方就是实质代理人。由于第B74段的表述过于结论性,与第B73段中“需要判断”的要求不一致,为此IASB对第B74段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更具结论性的表述,并澄清该段仅为举例说明。
(5)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的小范围修订
IASB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中从未定义过的“成本法”(cost method)的索引,将“the equity or cost method”的表述修改为“the equity method or at cost”。
影响
年度改进仅限于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的措辞,纠正相对不重要的预期之外的结果、疏忽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之间的冲突,预计不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4、《依赖自然条件的电力合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该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指,因生产电力的能源取决于不可控的自然条件(例如天气),而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风险的合同。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包括购买或出售此类电力的合同和涉及此类电力的金融工具。但是企业不能将适用于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的有关会计处理类推至其他合同、项目或交易。
(2)“自用”要求
该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作为IFRS 9第2.6(2)段和第2.6(3)段所述情形之外、适用IFRS 9第2.4段的其他合同,企业应当评估以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是根据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以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的,进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适用“自用”要求。
此外,企业应当采用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的规定,评估此类合同是否为根据预期使用要求接收电力的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3)套期会计要求
该修订明确,如果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允许企业将与套期工具涉及的发电设施预期交付可变电量相一致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可变名义电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同时,如果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此类合同的现金流量,以通过上述方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发生为条件,则可推定该预期电力交易是极可能发生的。
(4)披露要求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A段明确,针对符合“(1)适用范围”规定且由于不满足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规定而不在IFRS 9适用范围内的购电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此类合同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业绩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及相关风险的合同特征信息、在报告日由此类合同产生的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相关信息、影响企业财务业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等。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B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根据该修订新增“(三)套期会计要求”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合同,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别分别披露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相关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等信息。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C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以采购电力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包括IFRS 9适用范围内的合同、根据IFRS 9第2.4段和该修订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及第B2.8段的规定不在IFRS 9适用范围内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交叉索引已按照上述第30A段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其他附注中披露的涉及此类合同的相关信息。
(5)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要求
本部分规定与“(4)披露要求”的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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